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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是第一条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09-18 04:09:51 1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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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并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情况。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

(一)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人(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退出;

(二)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可自行退出;

(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退出;

(四)出境落户的,可由员工自行撤回;

(五)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自住购房贷款本息;

(六)员工及其配偶在西安行政区域内无房产,如果在本市租房,则可以退出;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可以退出;

(八)本人及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本人及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退出;

(九)如遇突发事件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员工本人及配偶均可退出;

(十)如果员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员工可以退出;

(10一)员工因工作死亡,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10二)员工为非城市户籍,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退出。

第四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存入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贷款,在还清贷款前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申请不可取消提现。

第三章提款金额及申请时限

第 5 条属于第 3 条 (二), (三), (四),

(十),(十一),(十二),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个人账户同时注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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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年办理一次退出手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性结清,个人同时注销。帐户。

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取款,账户应保留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金额。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公共住房或者单位出售的二手房,申请退出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接受。

如果没有个人住房贷款,所有抽屉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的总购买价格。

如果有个人住房贷款,所有抽屉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金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因购房提款时,应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对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合理规划提款额度,以免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减少而对贷款额度的减少造成影响。

第九条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撤回的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

所有提款人累计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应缴金额。

第十条自住房屋的新建、改建、大修,申请撤回的期限为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撤回手续只办理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所有出纳人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装修、大修的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系统中选择“供方还款贷款”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直到贷款还清为止。直到清楚为止。

主要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签订一次性合同,即可激活“公积金还贷”功能,日后,住房公积金可按月自动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用于还贷。 ,夫妻双方每月的总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还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夫妻双方扣除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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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和非中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主要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日历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夫妻双方每年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三条: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款: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的提款金额,夫妻双方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实际租金支出。申请时限:退租人应在租金支付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租,每年可退租一次(同一日历年)。

员工租用商品房提款金额:个人账户需保留缴款金额三个月,个人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年缴款金额的二分之一(月缴款金额×12),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申请时限:提款人每年可提款一次(同一日历年)。

第十四条本人、其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每年办理一次退出手续。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每年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同一项目只办理一次退出手续。员工及其配偶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 4 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接机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住户口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书。

孩子和家长接机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一份户口本;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书。

如果是他人代取,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取货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需提供:经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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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备案,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需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如果您购买的是现房,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1.已实施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证明。

2.如未实施网上合同备案查询,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如因购买房屋贷款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可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第十八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共住房,应当提供:住房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批准的每栋楼的价目表;以及员工支付房款的证明。

如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楼宇分户价目表,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西安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标准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支付房款的证明。安置期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住房分割证明、财政费用结算表和住房缴费证明。

第20条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方式之一的材料:

(一)已实施网上合同备案查询的,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首付证明。

(二)如未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查询,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产权变更后的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

因购买房屋贷款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的,可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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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自住房屋的建设或改造。

(一)从业人员在城镇新建或改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改造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费用发票。

(二)工人在农村自建或改造房屋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乡政府出具的房屋建设证;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自住房屋大修,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家庭维修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提供人事组织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退休批准表或者退休证明。退出时。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书面声明; 《残疾职工工作能力鉴定表》或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残疾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拟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籍的户口簿、公安部门注销户籍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并在公积金中办理一次性合同贷款系统,然后可以激活“公积金还款贷款”。功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公积金提取,直到贷款还清。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和非中央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提款时须提供:贷款合同、当月或上月还款证明(以签字的还款计划为准)贷款银行)或还款声明;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经银行签字的现金还款单;合同约定用活期存折还款的,应当提供有银行扣减记录的存折;以还款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字的扣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单身证明材料。已婚员工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结婚证。

出租商品房: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以及西安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西安。已婚员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西安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与其配偶在西安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单身文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一)单身声明和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未婚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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